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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冯波律师案|法庭言论被判诈骗共犯,律师还能为当事人说话吗?

       2023年3月28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将冯波律师为借贷案出庭发表代理意见的正常职务行为,认定为诈骗共犯,辩护律师与桂林律协旁听代表,以及所有听闻案件的律师同仁(包括桂林和广西律协同仁)无不哗然!把律师履行职务认定为犯罪,是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司法的严重倒退!这样荒唐的定罪,二审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办法官居然对辩护律师避而不见,开庭审理无望,公平正义难求!打黑还是黑打?

       兴宾区法院认定冯波律师接受当事人秦虹霞的委托,为2件借贷案一审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四年后来宾公安说秦虹霞是给老板刘强催收高利贷,起诉索要高利息属于诈骗),冯波即构成诈骗共犯。
      法官这样的判案逻辑,荒谬至极!不论当事人2018年起诉高利息是否构成诈骗(2019年才有高利放贷罪,之前民间借贷并不算违法行为,只是法律不保护过高的利息),冯波律师何辜?为何律师因庭审言论就成了诈骗重罪共犯?全案的逻辑并非看冯波律师的行为是否超出《律师法》的界限,而是看当事人的诉求多年后是否被认定为非法,只要当事人被定罪,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就是帮凶、就有罪。律师职业岂不沦为犯罪职业?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案法官,与律师参加同样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的是一样的法律知识,庭审几乎都会与律师打交道,怎能不懂律师职业!为什么要故意把律师职务行为曲解为犯罪?
       律师属于社会特殊行业,律师的职责在于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弥补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是律师并非事件亲身经历者,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向法庭发表法律意见,确保当事人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律师当庭发表的法律意见只代表律师个人的观点,即使有不妥也不应被追究为共同犯罪。这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保障,否则没有律师敢为当事人讲话!就如广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一旦其故意杀人罪主犯成立,给她辩护的律师难道要为法庭言论承担杀人罪共犯的后果吗?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明确了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为律师给当事人争取权益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但历经十余年,来宾的一审法官为何仍拒绝执行?
       根据一审庭审可知,给冯波律师定诈骗罪的2件借贷案,事实与证据无非是冯波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加上来宾公安主观臆想委托人刘强和秦虹霞请律师时告诉了冯波借贷实情,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对刘强和冯波采用“老虎凳”刑讯逼供,逼迫冯波承认实际并不知晓的刘强借贷收砍头息和向第三方转款付息“套路”。

      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原则,本案错漏百出

      1.给刘强代理借贷案的律师还有很多,他们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意见与冯波并无不同,任何人只要用上“老虎凳”都要违心承认知道“套路”;而且从人的正常心理来说,刘强如果在初次请冯波打官司时就能告诉他借贷“套路”,刘强请其他律师时应该都会告诉“套路”,所有接过刘强案子的律师都是诈骗共犯。

       2.凭逼供的口供有刘强2012年告诉过冯波借贷“套路”,直接推定冯波知道2018年刘强委托的借贷案使用了“套路”,想当然地把律师当作当事人的肚里蛔虫,强行认定“明知”,欲加之罪的痕迹未免太明显了吧?

       3.受害人周某强和蒋某的证言从未提及冯波,他们找刘强和秦虹霞借款,签借款合同、收砍头息、签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书等整个过程,与冯波毫无关系,冯波完全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施诈骗的行为。

       4.向法院起诉周某强和蒋某还款,均由委托人秦虹霞自己准备诉状和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只是在开庭前两天才委托冯波律师介入,其中:(1)周某强一案由秦虹霞亲自到庭陈述,周某强向第三方的转款不是还她的钱,并出示周某强在转款前后分别出具借款金额不变的承诺书,冯波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从证据举证规则角度发表观点,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和职责,周某强因自身的举证不能而被法院判决偿还50万元及利息,这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导致,这一过程对周某强没有任何欺骗。况且向第三方转款不认完全可以通过发起“不当得利之诉”解决,要考虑民法的高度盖然性,不宜直接上升为诈骗。(2)蒋某一案其本人到庭并未否认借款金额与利息,并希望调解,该案在执行阶段调解解决,冯波的法庭言论对蒋某不存在任何欺骗。

       5.该两案冯波收取的代理费是每件2千元,并无任何其他获利,以律师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知悉,对法律后果的认识,出于职业生涯与社会声誉的考虑,绝无可能为了区区几千元,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诈骗。
       四十多年前邓公恢复律师制度,那句“把法律还给九亿人民”仍在耳畔回响,律师执业却一再遭受摧残:从2009年重庆打黑李庄伪证案,刑辩律师危险了!到2019年安徽扫黑吕先三被构陷指使委托人向法庭编造虚假证言定为诈骗共犯,民商事律师危险了!再到2022年广西冯波律师,仅仅是“法庭言论”入罪诈骗共犯!所有律师都危险了!难道律师在法庭上说话的基本权利都要被剥夺了吗?律师话都不敢说,又何谈维护当事人权益?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伤害的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威胁社会长治久安。二十大强调弘扬法治精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何本案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在没有参加证据质证的庭前会议情况下,又对《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法庭言论豁免权,对《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疑罪从无”视而不见,执意枉判?难道是:不管有不有证据、无论法律怎么规定,勿必治罪冯波律师!背后究竟有何强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唯有正确行使权利,所办案件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于国于民有益!滥用权利、刑加无辜,害国害民终害己!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冯波律师荒唐的诈骗罪,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公然践踏!律协不该沉默!律师不该沉默!司法部门不该沉默!只有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真正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有切实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

 冯波律师的母亲  周凌燕(77周岁)
        18076768749(微信同号)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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